建立生育保险制度目的是为了天津市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天津市建立了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等构成。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应当具备条件:
(一)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天津市计划生育规定。
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费。
《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对生育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费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规定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工资数额除以30.4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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