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如何交纳物业管理费
时间:2023-05-01 14:12:53 46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按照京政办发1998年第54号文件的规定,由市计划、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建设的,按照政府指导价销售的住宅项目。

北京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00年颁布的《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试行)》(京价房字犤2000犦第163号)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费用由产权人交纳。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包括公共区域的保洁、保安、小区绿地养护、化粪池清掏、房屋及小区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的小修、小区的日常管理。小区绿化率在30%以下(含30%)的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50元;绿化率在30%以上的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52元。被评为部、市级优秀管理小区的,在有效期内(部优三年,市优两年)其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可上浮25%。

如果是高层住宅,产权人还需交纳电梯和高压水泵的运行维护费,费用为0.47元-0.56元/月·平方米。

小区内发生的装修垃圾外运费、自行车存车费、机动车存车费、各项费用统收服务费等项收费按物价部门规定收费标准执行。

如果物业管理公司为产权人提供特约服务的,其特约服务费用由产权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确定。

需注意的是,上述收费标准均已含营业税及附加,物业管理公司不得另行加价。此外,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的维修,由产权人负责,也可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维修,维修费用由双方协商。环卫部门收取的生活垃圾清运费按京价(收)字1999年第253号文件规定每户每年30元,可由物业管理公司代收。房屋及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中修、大修、更新、改造费用应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中列支。建筑安装工程保修范围和期限内发生的维修费用,不得向产权人收取,也不得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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