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这一要求在现实中需要满足两个必备要素,分别是“由于个人因素”以及“由当事人自行决定结束劳动雇佣关系”。
因此,如果仅有其中之一的情况发生,可以判定此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举个例子,当用人单位未能按照事先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例如按时支付劳动薪酬或提供合理的工作条件等,使得员工不得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那么这样的情况就可以被认定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此外还有一种可能就是,因为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但用人单位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从而使劳动者陷入了失业的境地,这种情况也应该归类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范畴内。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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