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额投保是指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本案中投保车辆以新车购置价投保,显然是超额投保,但超额多少,要与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对比。保险金额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它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同时又是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计算基础。保险价值则是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的货币价值。在财产损失保险中确定保险价值的意义,在于确定了保险损失赔偿的客观上限。区别于保险金额的可随意约定,保险价值具有相对的客观性。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订立合同时不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行估计保险标的价值并确定其损失的保险合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均已明确为不定值保险。
本案中,保险人以投保车辆的购买价来确定实际价值不妥,因为商品的价格和价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当事人之间的购买交易有低价、等价、高价等不同情况,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应参考该类车辆的市场价格、折旧因素并通过合理的估价程序确定。本案中,双方约定了出险时投保车辆实际价值的计算方法,由此计算出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双方均认可。
不要超额投保或不足额投保
有些车主,明明车辆价值10万元,却投保了15万元的保险,认为多花钱就能多赔付。而有的车价值20万元,却投保了10万元。这两种投保都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依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超额投保、不足额投保都不能获得额外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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