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关单位(企业或组织)。
2、申请条件
(一)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
(二)品牌创立于1956年(含)以前。
(三)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四)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企业文化。
(五)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
(六)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七)国内资本及港澳台地区资本相对控股,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一、认定机构
(一)由商务部牵头设立中华老字号振兴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振兴委员会),全面负责中华老字号的认定和相关工作。
(二)中华老字号振兴发展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负责振兴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专家委员会由各行业专家、法律专家、商标专家、品牌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质量专家、历史学家等组成,负责中华老字号的评审,并参与相关工作论证。
(三)原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要重新参加认定。
二、申请认定程序
(一)提出申请:有关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填写申报表,并报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
(二)资料提交: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初评,确认申请有效的,指导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有关资料,并报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三)调查鉴别: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机构、专家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调查与鉴别,并提出初步评估意见报振兴委员会。
(四)认定评审:振兴委员会组织专家对资料进行分析,必要时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调研,提出评审意见,撰写认定报告。
(五)公示:在有关媒体公示拟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企业和品牌名单,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振兴委员会提出异议。
(六)做出决定:拟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企业和品牌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振兴委员会做出决定,认定为中华老字号。
(七)复核:申报单位对认定结果有疑义的,可向振兴委员会提出复核,复核结果在接到复核申请后30天内做出。
(八)注册存档:认定过程涉及的所有资料均由振兴委员会存档保留,并负责管理。
(九)核发证书:对通过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以商务部的名义颁发牌匾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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