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立条件:
外商投资旅行社除须符合国际社申报条件外,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400万元。
(2)外商投资旅行社的中国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是依法设立的公司;
②最近3年无违法或者重大违规记录;
③符合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
(3)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外国旅游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是旅行社或者主要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企业;
②年旅游经营总额4000万美元以上;
③是本国旅游行业协会的会员。
2、审批程序:
1、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由中国投资者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旅行社设立规定的文件和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申请人持《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以及投资各方签订的合同、章程向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对拟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合同、章程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通知申请人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人凭《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外商投资旅行社的注册登记手续。
3、经营范围:
(1)外商投资旅行社可以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
(2)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3)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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