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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216条(二)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1)绝对控股是指股东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 (2)相对控股相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协议控股)或者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种出资人所占比例(相对控股)。 前者指在股份上占绝对优势,必须是50以上。后者指虽不达到50,但是在众多股东中,是相对多数股,即为相对控股。 简单来说,股东对企业拥有50以上的股份或者虽然股份在50以下但所占股份比例最多,因此能够获得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影响和控制的权利。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二)
控股是指掌握一定数量的股份,以控制公司的业务。 是指通过持有某一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而对该公司进行控制的公司。控股公司按控股方式,分为纯粹控股公司和混合控股公司。纯粹控股公司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业务,只是凭借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进行资本营运。混合控股公司除通过控股进行资本营运外,也从事一些生产经营业务。 某一机构持有股份达到50%以上或足以控制该股份公司的经营活动。 绝对控股是指股东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 相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协议控股);或者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相对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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