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退税算利润吗
1、按照规定,用于出口销售的进货金额中的进项税额是不能用于抵扣销项税额的。原因是因为你出口销售的时候,是免征销售环节的销项税额的。
2、当你出口销售业务完成,由于某种原因,不能退税,或是你的出口商品按照海关的HS商品编码,退税率不是13%,按照财务上的规定,不能退税的进项税额全部进销售成本;退税率和增值税率之差也进入销售成本。例如:退税率为11%,增值税率为13%,拿上面13%的增值税率115.04元进项税额说事,退税率11%,就是说能退税金额=884.96*11%=97.35元,尚有115.04-97.35=17.69元的进项税额是不能退回的,这17.69元就须进入销售成本。
3、退税退的是你已经支付的税金部分,而利润是和销售收入与销售成本(进货成本)有关系的,从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到:进货成(销售成本)是不含进项税额的。所以说,利润是一个损益口袋,退税则是另外一个税金口袋,两个口袋是不能混淆的。
二、出口退税的特点
我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是参考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在多年实践基础上形成的、自成体系的专项税收制度。这项新的税收制度与其他税收制度比较,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1、收入退付行为
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参与国民收入中剩余产品分配的一种形式。出口货物退(免)税作为一项具体的税收制度,其目的与其他税收制度不同。它是在货物出口后,国家将出口货物已在国内征收的流转税退还给企业的一种收入退付或减免税收的行为,这与其他税收制度筹集财政资金的目的显然是不同的。
2、调节职能的单一性
我国对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意在使企业的出口货物以不含税的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这是提高企业产品竞争力的一项政策性措施。与其他税收制度鼓励与限制并存、收入与减免并存的双向调节职能比较,出口货物退(免)税具有调节职能单一性的特点。
3、间接税范畴内的一种国际惯例
很多国家实行间接税制度,虽然其具体的间接税政策各不相同,但就间接税制度中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而言,各国都是一致的。为奉行出口货物间接税的零税率原则,有的国家实行免税制度,有的国家实行退税制度,有的国家则退、免税制度同时并行,其目的都是对出口货物退还或免征间接税,以使企业的出口产品能以不含间接的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与各国的征税制度是密切相关的,脱离了征税制度,出口货物退(免)税便将失去具体的依据。
三、一般退免税货物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报关离境,对出口到出口加工区货物也视同报关离境;
3、必须在财务上做销售;
4、必须收汇并已核销。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申请退还关税,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海关说明理由,提供原缴款凭证及相关资料:
(一)已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
(二)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
(三)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
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按照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退还关税的,海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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