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用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如撤销权、解除权等。从立法例看,适用除斥期间的主要有: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者显失公平的合同的期间;撤销因欺诈或者胁迫订立的合同的期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期间等。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并非对所有的形成权都设有除斥期间的规定,例如,相对人行使催告权的期间、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的期间等。
二、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不同的特征
(一)它是权利人依法可行使权利的期限,其本质是权利的存续期。
(二)它是法律规定的不变期间,一般不发生期间中断、中止或延长问题。
(三)其适用直接凭借法院职权,不取决于当事人诉讼主张。
(四)其期间原则上自权利确立之日起算。
(五)它所消灭的是实体权利(非胜诉权)且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三、除斥期间的特点
(一)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二)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这些形成权。
(三)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四)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所谓除斥期间,是指法定的权利固定存续期间,权利人在该期间不行使权利,该期间经过后即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除斥期间为固定的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问题。因而,权利人如欲保全自己的权利,就必须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权利,否则,该期间经过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本身便发生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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