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章第二节界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职责与义务。国家主席的主要权力包括如下四个方面:
1.[,发布命令的权限。法律在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后,由国家主席予以颁布施行。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戒严令、动员令、宣布战争状态等。
2.[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rl]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正式人选后,由国家主席宣布其任职;在相反的情况下,宣布其免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国家主席派出或召回代表国家的常驻外交代表,即驻外使节。
3.[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l]交国书仪式。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国家主席宣布批准或废除条l]
4.权誉权和受到非常礼遇权。
国家副主席在任职资格上与国家主席相同,但在宪法上没有独立的权力,他的职责主要是协助国家主席工作,可以受国家主席的委托,代替国家主席出访、接受外国使节等。副主席受委托行使国家元首职权时,具有与国家主席同等的法律地位,所处理的国务具有与国家主席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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