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主席的职责有哪些?
时间:2023-07-12 15:01:25 41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国家主席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展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全国驻外代表,批准和废除与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会委员、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进入紧急状态,战争状态,动员令。

国家主席可以几年

国家主席最多任职五年。

主席的职责如下:

1、公布法律,发布命令。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通过后,由国家主席予以颁布施行。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动员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等;

2、任免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确定人选后,由国家主席宣布其任职或免职。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出或召回驻外大使;

3、外交权。国家主席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这种仪式也叫递交国书仪式。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批准或废除条约和重要协定;

4、荣典权。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代表国家向那些对国家有重大功勋的人授予荣誉奖章和光荣称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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