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主席每五年选举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产生国家主席的形式条件即程式,必须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国家主席有哪些职能?
国家主席的职权: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发布特赦令;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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