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在取得完备的五证及两书之后方能进行交付房屋的操作。在实际交付阶段,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遵守五证两书制度,否则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房屋。所谓“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书、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书或者开工报告以及商品房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而“两书”则指的是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这“五证两书”乃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房屋时必不可少的手续文件,缺少任何一项,买受人均可依法拒绝接受房屋,产生的经济损失以及法律责任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承担。
若因五证两书不全而导致交付期限延误的情况发生,买受人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解除合同或者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违约金等适当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若购房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因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交付房屋,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那么便可依照合同约定办理相关解约手续。反之,若合同中并未就逾期交付房屋而解除合同做出明确规定,但买受人仍有意愿解除合同,则需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延期交付时间已超过三个月的前提下,向其发出催告函,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完成交付。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交付义务,买受人可通知其解除合同,如双方无法达成退房协议,则可通过司法程序予以解决。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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