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劳动关系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时间:2023-03-24 09:42:49 11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构成劳动关系须满足的条件:

(一)主体

指参加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劳动者,外国人、无国籍人要成为我国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符合我国《劳动法》关于劳动能力的规定。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用人单位,主要指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二)客体

指劳动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物和行为。物是指能够满足人们生活需要,可以为人类所控制,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实体;

(三)行为

主要指劳动行为和劳动管理行为。内容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和承担的劳动义务。

一、什么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什么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法律权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法律权利表现为权利享有者可以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其特点包括:受国家的认可和保障;一定程度的自主性;与利益是紧密相连的;权利总是和义务人的义务相关联,离开了义务,权利就不能得到保障;法律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范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权得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当负有义务的主体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时,要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行为的内容,义务可以分为作为义务积极义务和不作为义务消极义务。

二、员工请假多长时间算自动离职

员工请假超过假期三天算自动离职。

自动离职,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是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

辞职、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解除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行为。在劳动法实施之后,也就是劳动者解除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行为。这就是解除劳动合同与辞职、自动离职的联系。它们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两点:

1、解除劳动合同的运用主体可以是用人单位,也可以是劳动者。而辞职、自动离职的运用主体只是劳动者;

2、解除劳动合同适用的原因是双重性质的,既有惩罚性的,又有非惩罚性的。而辞职不具有惩罚性,自动离职往往是一种违法行为。

针对自动离职的人员单位享有的权利:

1、企业享有劳动合同解除权。企业有权制定符合本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的规章制度,其中包括员工奖惩规定。只要企业制订的奖惩规定不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悖,据此企业就可以针对自动离岗人员适用惩处措施,如有解除合同的规定,亦可以适用之;

2、离职人员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享有损失求偿权;

3、违约金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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