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领导提出强制加班的请求时,您有权予以明确拒绝。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在决定安排劳动者加班事宜时,必须事先与劳动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并严格遵循每日加班时间不得超过现行标准的一小时的规定。若确有必要实行加班制度,也必须满足特定的紧急状况或特殊原因这一条件,否则劳动者可据理力争并加以拒绝。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