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由原告举证。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二、证明房屋拆过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一)被拆迁人应提交的证据
1、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
2、证明被拆除房屋的结构、房屋的性质(住宅、办公或商铺)、房屋的建筑面积等证据;
3、当被拆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和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还须提交证明被拆迁人对于被拆除房屋享有接受赔偿安置权利的证据(包括亲属关系证明、继承权公证书、放弃权利声明等等);
4、证明房屋被拆除的时间的证据;
5、已经达成拆迁赔偿协议的,还应提交拆迁赔偿协议;
6、经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的,还应提交裁决书。
(二)、拆迁人应提交的证据
1、拆除房屋许可证;
2、房屋拆迁公告;
3、原地新建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4、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积查丈报告;
5、房屋拆迁赔偿协议;
6、向被拆迁人支付现金赔偿金、过渡期安置补助费、房屋搬迁费、电话迁移费等费用的凭证;
7、提供过渡期临时用房给被拆迁人的证据;
8、用以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平面图、建筑面积竣工查丈报告等。
三、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有具体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详细的计算清单。
环境污染纠纷如何举证
1、原告方需要注意
受害人需要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全面的举证。环境污染行为具有违法性,但这里的违法性并非仅指加害人的污染环境行为不符合国家规定排污标准,对于在国家规定标准内的污染行为,一旦造成了污染损害,也属于一种违法行为。由于加害人经常以自己的行为没有违反国家规定标准作为抗辩理由,所以受害人在对此类案件举证时要特别注意从污染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上强调其违法性,而不应当纠缠于污染行为是否违反了国家规定标准进行举证。
2、被告方注意的问题
加害人要注意对环境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由于环境污染行为的复杂化、多因性和渐进性以及损害的潜伏性和广泛性,要证明损害事实与污染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往往十分困难和复杂。因此,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将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给了加害人。因为加害人在人力、物力、财力和技术力量等方面都处于优势地位,而且其是环境污染行为的实施者,对环境污染行为可能引起的后果比受害人更为了解。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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