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款项(Salvagepayment;Payment),指的是被救助人基于救助人进行的救助作业而向救助人支付的任何救助报酬、酬金或补偿。
救助款项是海难救助法中的一个新概念,随着特别补偿概念的产生而同时产生。换言之,在特别补偿概念出现之前,只有救助报酬的概念,并没有救助款项一说。在《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和我国《海商法》中,救助款项实际上包括了救助报酬和特别补偿这两项内容。
救助款项是海难救助法调整的核心内容。获取救助款项是救助人最根本、最重要的权利,救助人为获取救助款项有权要求被救助人提供担保、留置获救物并申请强制拍卖,同时当获救物为船舶时,对该船享有船舶优先权。
我国《海商法》第208条规定,本章规定不适用于下列各项:
(一)对救助款项或者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核能损害责任限制公约规定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
(四)核动力船舶造成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
(五)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的受雇人提出的赔偿请求,根据调整劳务合同的法律,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对该类赔偿请求无权限制赔偿责任,或者该项法律作了高于本章规定的赔偿限额的规定。
可见,救助人享有的获取救助款项的权利不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规定的约束,属于非限制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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