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应由夫妇共同负担相关债务需依据特定情况进行详尽的分析和妥善处理:1、倘若债权债务关系是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协议或一方在其后予以承认且此类行为已体现出两方之间的合意共识,亦或是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缔结而由一方以个人的名义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要承担的债务,则皆属夫妻共同债务范畴,理应对此给出共同偿还的责任;
反之,如若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作出的债务超越了家计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则应被认定为非夫妻共同债务,并应由个人独自承担债务清偿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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