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变更被诉税务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可以作变更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哪些
根据《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规定:
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停止出口退税权;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税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可见,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变更被诉税务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即若满足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可以变更行政处罚,这主要是为了保障判决的公平公正,防止权力的滥用,同样,如果我们在诉讼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上情况,可以向法院提出变更行政处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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