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时适用情形变更原则
时间:2023-06-18 10:22:42 23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情势变更】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如果发生了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不能预见并且不能克服的情况,改变了订立合同时的基础,使合同的履行失去意义或者履行合同将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发生重大失衡,应当允许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情事变更原则实质上是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的延伸,其目的在于消除合同因情事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

何时适用情形变更原则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立合同的基础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发生变更,致使发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不能预见且不能克服的结果,如果仍贯彻原合同之法律效力,则显失公平而有背于诚实信用原则,从而认为原合同亦有相应变更。

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发生了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这是适用该原则的前提条件。这里的“情势”是作为合同成立基础或环境的客观情况。一般是指国家经济政策、社会经济形势等客观情势,“变更”是指这些客观情形发生了异常变动,苦这些变化是一般性的、正常的变化,如价格的正常涨跌,则不构成情势变更。

2、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在合同生效之后,履行完毕之前,若合同无效,则可直接适用无效处理原则,即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可以不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当然也就不存在变更或解除合同之必要。若合同尚未生效便发生情势变更,那么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可以重新协商,立足于新的情势订立合同;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已告终结,不管情势如何变更,也不会导致不公平的后果。

3、情势变更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如果客观情势的变化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的,或者在履行合同中可以避免或加以克服的,那么也不构成适用该项原则的条件。如果当事人对情势变更事实上没有预见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判定当事人应当可以预见,则当事人仍然不能主张情势变更。如果有一方预见而另一方没有预见,则应区分善意和恶意的情况,对善意方应允许主张情势变更。

4、情势变更致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因客观情势的变动,动摇了合同的基础,改变了合同的环境,造成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之平衡,如果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将出现明显后果的严重不公平。若客观情势的变化给当事人履行合同带来的不公平是轻微的,则不能适用该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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