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后,何时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本合同基本条款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在订立本合同时无法预见,且不属于商业风险,且一方继续履行本合同明显不公平,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可能与另一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合同,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存在双方无法预见和克服的情况,在订立合同时改变依据,使合同的履行变得毫无意义,或者合同的履行将导致双方利益之间的重大失衡,应允许受到不利影响的各方修改或终止合同。情势变更原则实质上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的延伸。其目的是消除因环境变化而造成的合同不公平后果。当适用环境变化原则时,所谓环境变化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情况变化,由于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双方的合同基础发生变化,导致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和克服的结果。如果原合同的法律效力仍然有效,则显然是不公平的,违反了诚信原则,因此,据认为,原合同已相应变更。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应符合下列条件:
1。情势变化的客观事实是适用该原则的前提。这里的“情况”是作为订立合同的基础或环境的客观情况。一般指国家经济政策、社会经济状况等客观情况。“变化”是指这些客观情况的异常变化。这些变化是一般变化和正常变化。如果价格正常上涨或下跌,它们并不构成形势的变化。情况发生变化的事实发生在合同生效之后和履行完成之前。如果合同无效,可以直接适用无效原则,即无效合同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能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当然,没有必要更改或终止合同。如果在合同生效前情况发生变化,双方可重新协商合同条款,并根据新情况订立合同;如果合同已经履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已经终止,无论情况如何变化,都不会导致不公平的后果。情况的变化是双方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如果客观情况的变化在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或者在履行合同时可以避免或克服,则不构成适用本原则的条件。如果当事人事实上没有预见到情况的变化,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判断当事人应当预见到情况的变化,当事人仍然不能主张情况的变化。如果一方预见而另一方未预见,则应区分善意和不善意的情况,并允许善意方要求改变情况。由于情况的变化,合同的履行明显不公平。客观形势的变化动摇了合同的基础,改变了合同的环境,造成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如果合同规定的义务继续履行,将会产生严重的不公平,并产生明显的后果。如果客观情况的变化对当事人履行合同造成的不公平程度较小,则不能适用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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