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缓执行只能发生在执行过程中须有法定的事由出现。暂缓执行只是暂时的停止执行申请暂缓执行必须提供担保,待法定事由消失后应立即恢复执行。
一、暂缓执行条件
暂缓执行成立应具备一定的条件:
(一)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提出;
(二)必须有法律规定的事实的理由,依据《暂缓规定》第一条规定,执行程序开始后,除法定事由外,人民法院不得决定暂缓执行;
(三)当事人必须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四)暂缓执行有一定的期限。
二、暂缓执行决定书范文
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代理人:XXX
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代理人:XXX联系电话:XXXX
被申请人:XX
请求事项
恳请人民法院暂缓执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南民二终字第196号民事判决内容。
事实及理由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南民二终字第196号民事判决内容现已生效,尽管申请人对判决内容仍持有异议,但申请人深知不能拒绝贵院的执行要求。只是申请人应企业多位在职员工的强烈要求于2011年12月15日已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诉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立案庭已对本案立案。另外,被申请由于难于找寻,申请人唯恐再审之后难于要求其履行执行回返之类的义务,为此,申请恳请基层人民法院对本案给与一个月期限的暂缓执行期。
此致XXXX人民法院执行局
申请人:XXXX
全文58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