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汪某管制一年零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12月,安徽省公路工程总公司经投标承建宣城市某桥的复桥建设工程,2004年4月,该公司将此工程转包给安徽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汪某等人,由汪某等人负责具体施工。后双方因该工程管理费等发生纠纷,安徽省公路工程总公司将“安徽省公路工程总公司某桥项目部”的印章收回。后被告人汪某伪造一枚印章在工程中使用,先后用假印章加盖到此工程5期支付月报表上,上报到宣城市公路局宣州区分局,领取中间计量款,并在还款承诺书中使用该假印章。
法院审理后认为,汪某伪造公司印章,侵犯了被伪造印章公司的正常活动的声誉,同时也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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