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的立案标准为: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一、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七条解读
监督执纪工作第三十七条解读如下:1、该条是关于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标准和立案条件的规定;2、该条分两款。第一款规定的是立案标准。报请立案应当符合两条:一是存在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事实;二是需要追究纪律或者法律责任。所谓涉嫌,主要是指相关证据表明存在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根据此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对于经过初步核实、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应当立案审查调查,按照程序办理立案手续、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取证,直至获取证据、查清事实、作出处理。立案审查调查前一般要经过初步核实;3、第二款规定的是报请立案的条件。
二、口袋党员恢复
按照党章规定,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未交纳党费的,要按照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具体内容:本人向乡镇党委作出书面情况说明,包括对自己错误认识、今后努力方向和为党工作的意愿,写成书面材料,并进行深刻检讨,承认错误。本人提供党员发展转正材料,证明其党员身份(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党组织或者工作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并请求出具其现实表现情况材料(加盖党组织公章)。提供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乡镇党委以党委的名义向“口袋党员”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发函协查)。以上材料经乡镇党委核实后,以镇党委的名义向市纪委发函协查,出具有无违纪情况的证明。
三、党纪律处分工作应该坚持哪些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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