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立案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存在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事实;
2、需要追究纪律或者法律责任;
3、符合相应的程序。所谓“涉嫌”,主要是指相关证据表明存在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根据此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对于经过初步核实、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应当立案审查调查,按照程序办理立案手续、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取证,直至获取证据、查清事实、作出处理。立案审查调查前一般要经过初步核实。实践中,也有不经过初步核实的,初步核实程序并非必经程序。比如,根据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相关规定,对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党员和监察对象,需要追究纪律责任或者给予政务处分的,由相关监督检查部门提取有关材料,办理立案手续,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实。
一、党员不配合组织调查怎么处理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即使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也不一定会判刑,需要根据涉嫌何种违纪违法。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处置。
二、寻衅滋事的程序
(一)受案
1、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2、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3、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
4、对于在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查。
5、初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二)立案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件材料。
(三)侦查
1、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2、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力予以审查、核实。
3、公安机关侦查犯罪,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怀疑就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
(四)侦查终结
侦查终结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
结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是否采取了强制措施及其理由;
3、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4、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办理释放手续,并根据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书面通知,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对人民检察院提出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没收其违法所得的检察意见,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五)执行刑罚
对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罪犯,如果罪犯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以及执行通知书,将罪犯交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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