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独资企业属于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包括: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其他。
什么是外商独资企业清算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是指外商投资企业正式结束其法律生命,注销其法人资格之前,由特定的组织依据特定的程序,对企业的债权债务以及资产进行规范处理的工作过程和结果。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是终止其债权债务关系得最重要环节,能否在清算过程中维护债权人和投资者之间的合法利益关系到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以及我国投资环境的改善。
二、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的特征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1、清算活动发生在企业解散之后。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是其清算活动的起点,但是,并非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在解散后都必须进行清算,在企业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情况下,由于合并、分立后的企业将概括承继原企业的财产和债权、债务,不存在清算的问题;
2、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的最终目的是要让企业的主体资格归于消灭,企业清算完毕并经过注销登记程序将不复存在。
3、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活动主要围绕着其财产关系而展开,具体包括清理企业财产、从债务人处收取债权、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以及向投资者分配剩余财产,这些活动都是发生在平等的民商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因而应当遵循意思自治、诚实信用等私法原则。同时,清理企业财产及向债务人收取债权的目的都是为了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和向投资者分配剩余财产(如果有的话),因此企业清算的首要目的是清偿债权人,债权人是企业清算活动的最大利益相关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二百一十七条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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