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独资企业属于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包括: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其他。
一、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分别是什么?
股东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其职权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等。董事会是对股东会负责,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其职权包括向股东报告工作、召集股东会议,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等。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的职权是
上市公司董事会的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董事是否具有实权
董事是对公司的实际经营决策拥有实权的,其具体的职权包括有: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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