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成、反对、弃权——面对一张选票的三种抉择。以往,做出后两种抉择有点让人尴尬。因为形式上虽是无记名投票,但赞成不用填写选票的方式,使得只要一动笔,就意味着反对或弃权。这对代表们真实表达自己的意见尤其是反对意见影响甚大。所以曾有这样让人哭笑不得的“真实故事”——吉林省有次进行市选举,一位代表将铅笔磨成小块,夹在指缝里,偷偷划了反对票。
欣喜的是,2005年3月8日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办法中,一改过去等额选举过程中投赞成票不需要动笔的做法,规定:无论是投赞成票、反对票还是弃权票,都需要填写选票。此外,还首次明确了按表决器采用“无记名”方式,消除了少数代表按表决器的疑虑。对此,有报道誉之为“程序小改动,民主一大步”,这也是笔者的心声。
因为选举是民主政治最基本的手段,真正的选举必须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在多大程度上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它就有多大程度的真实性、民主性和“合法性”。选举人在选票上不作任何表示标记即视为赞同,这是程序设计上的缺陷,会造成选举的民主性部分失真。因为在民主尚不充分的现实环境中,众目睽睽乃至摄像机镜头之下,只有少数有胆量的代表才敢于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志;而不少持有异议的代表往往会由于顾虑重重,不敢在选票上动笔,从而投下有违自己真实意愿的一票。
无论是赞成、反对或弃权,大家都要划票——民主程序的细节变化中蕴涵着民主的真谛。因为民主体现在每一个具体程序设计之中。选举程序规定不合理,会有违选举的民主本质。选举程序本身规定得合理、规范和严格,有利于选举人意志的表达,这对于选举的民主性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没有以合理为前提、为基础的规范和严格,将会使选举人的意志受到限制,降低选举的民主程度。
于无声处听惊雷。对于这种民主程序的细节变化,毛寿龙教授评价为“使民主变得更生动,更具可操作性,更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最终实现”。的确如此,程序是为保证实体性内容得以实现的。程序本身必须合理,能有效保障选举人的意志得到充分实现,而不是这样那样地限制选举人真实意志的表达。这是制定和设计选举程序的基本原则、出发点和归宿。
来自山东的全国人大代表王全杰曾对《中国青年报》的记者说,他有一位基层人大代表朋友,事前将信封剪了个小口,然后将铅笔装在里面,笔尖露出一点,在选举时趁人不注意,偷偷在选票上打了×。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这种让人颇感心酸的“偷偷摸摸”将成为历史的尘封。因为从3月8日起,投票和表决程序的完善,想要投反对票和弃权票再也不用“掩人耳目”。这不仅是对代表个人意志的充分尊重;更是对宪法负责,让代表们能负责任地履行宪法赋予的法定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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