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是我国为公民维护其合法权益而提供的一种司法救济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司法解释的规定,专属管辖的案子可以约定仲裁。专属管辖排除的是其他法院的管辖权,而不排除仲裁管辖权。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对仲裁制度的规定,有利于为当事人提供多种救济权益的渠道。
一、仓储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应该怎样确定
仓储合同的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即由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与其他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专属管辖是法院管辖独有的制度,仲裁没有专属管辖。
二、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
(一)基本原则
1.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的原则。凡是诉讼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实际联系的,我国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尊重当事人的原则。无论当事人一方是否为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都可以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
3.维护国家主权原则。司法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涉外民事诉讼案件行使专属管辖权,充分体现了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
(二)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一般原则
1.涉外民事诉讼中有特别规定的要适用特别规定;
2.涉外民事诉讼中没有特别规定的则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管辖的一般规定;
3.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对管辖权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
4.以上法律或条约中都没有规定的,可以参加国际惯例和世界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做法来确定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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