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日前从市中院获悉,始兴县一对兄弟对重病在身的母亲不闻不问。日前,兄弟俩被母亲王某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据承办该案的法官介绍,原告王某与丈夫婚后生育了两子,后又收养了一女儿,并将3人抚养成人。2013年10月8日至2014年9月1日间,原告因病先后7次住院治疗,治疗期间进行了右下肢截肢术,个人支付医疗费用17025.37元。两名被告在原告截肢后很少过问原告,也没有主动就医疗费、赡养费一事与原告协商。原告于日前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住院医疗费由两名被告各负担50%;两名被告从2014年8月1日起每月支付600元赡养费给原告;原告今后每次的医疗费用除去医保报销部分,超过1000元的,由两名被告各负担50%。
庭审中,原告的大儿子辩称:原告的住院医疗费17025元第一项诉求,应由其父亲、妹妹、弟弟和他一起负担。赡养费应根据其所在地的生活水平来负担。但如果父母的财产不分给他,他每月只负担50元赡养费。原告的二儿子辩称:原告的医疗费用应由父亲及3个儿女一起承担,且还要调查清楚原告的医疗费用是不是17025元;至于赡养费,如果父母不分割财产给他,他分文都不给。
始兴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得附加条件。故此,法院判决两名被告每月各支付300元赡养费给原告,并各支付3512.50元医疗费。原告今后每次个人支付超过1000元的医疗费凭医疗机构正式发票由两名被告各负担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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