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六旬老人起诉自己的儿子儿媳索要赡养费的案件,法院判决儿子儿媳每月负担老人赡养费400元,每半年支付一次。
据了解,老人张耀于2011年将自己经营的粮油、烟草杂货店转让给儿子张小斌之后,老人与其老伴就没有生活来源了。自2012年元月1日起,张小斌每月给付两老人生活费600元,但不久老人的儿媳刘菊花就反悔了。(当事人姓名为化名)
2014年正月十五,两老人向儿子儿媳讨要生活费未果。陷入困境的两位老人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儿子儿媳支付赡养费。
庭审中,刘菊花辩称自己作为儿媳妇不是法律上的赡养主体,原告起诉自己系主体不适格。
法院审理后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本案中,两老人均满60周岁,且无稳定生活来源,故有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同时,被告刘菊花作为张小斌的配偶,应当协助张小斌履行赡养义务,因此刘菊花的诉讼主体适格。
全文37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