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受理一起38岁母亲梁某起诉年仅20岁的儿子张某,要求给付赡养费的纠纷案。
原告梁某在起诉书中称,其与被告系母子关系,1995年原告与被告的父亲离婚,至今生活非常拮据,一直没有生活来源和居住的房屋。现被告已成年并拥有自己的住房及稳定的工作,完全能够履行赡养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800元。
在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中,立案法官发现,1995年原告(当时用名梁某某)与其丈夫离婚时的《民事调解书》[(1995)崇民初字第482号]中的记载,原告是1963年生人,1983年登记结婚,1988年生育被告。而原告现在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上所记载出生年份是1970年,而且原告随卷附有当地公安机关和居委会的证明,证实“1970出生之梁某与1963年出生之梁某某系同一个人”,另通过从原告代理人处了解的情况也证实了上述说法。因此可以推出原告1983年结婚时实际年龄只有13岁尚未达到法定婚龄,生育被告的实际年龄是18岁,而离婚的实际年龄是25岁。对这段婚姻而产生的这起离奇的赡养费纠纷案,本网将继续关注。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全文48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