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规定:
第十条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在相关资产和清偿债务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一条债务转为权益工具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在清偿债务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债务人在初始确认股权工具时,应当按照股权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股权工具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清偿债务的公允价值计量。债务账面价值与权益工具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二条债务重组采用修改其他条款的,债务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确认计量重组债务。
第十三条以多项资产清偿债务或者组合方式重组债务的,债务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确认和计量权益工具和重组债务,清偿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的账面价值、权益工具与重组债务确认金额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破产重组债权债务怎么处理
企业破产重组后债务人应在法院裁定重整后的六个月内向债权人和法院提交重整计划草案。企业向法院申请破产重组意味着企业资不抵债,申请获得批准后债权人就不能向破产企业催还债务,企业提出重组方案,延期归还债务,停止发放股息,暂停支付债务本钱,只支付利息,削减无担保的债权。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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