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区别
时间:2023-05-02 17:40:45 12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被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区别在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被拆迁人:

1。私人住宅的主人。业主必须提供当地产权管理机构或区县人民政府出具的房屋产权证和身份证明。

2。公有住房的产权人,即国家授权的国有住房管理人,通常被称为产权人。国家授权的房屋分为直管房屋和委托房屋。产权人必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和当地产权行政机关、区县机关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出具的身份证明。

3。代管有两种形式:国家代管和代理代管。国家代管是指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权属不明的私人房屋。该机构是地方房管局,其权力和责任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城市私房业主因缺勤等原因无法管理房屋时,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有权人与代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通过代理制度加以调整。这里被拆迁房屋的代建单位是指国家的代建单位,即房屋所在地的房管局。

被拆迁人资格的根本问题是被拆迁人是否在拆迁公告前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拆迁公告前依法取得房屋及其附属物所有权的,均为被拆迁人,否则,不应认定为被拆迁人。

需要注意的是,房屋承租人或使用人不是被拆迁人,但他可以与被拆迁人一起成为安置协议的主体。

拆迁安置的对象是房屋使用者。使用者可以是房屋所有人,也可以是房屋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者。用户有权要求拆迁人安置,拆迁人对用户的安置是其法定义务。一般来说,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通过协议的方式进行安置。安置方式、地点和标准在安置协议中约定。

但是,如果双方不能就安置事项达成协议,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主管部门作出裁决后,即成为具体的行政行为。安置可以通过一次性安置房解决,也可以由拆迁人通过周转房(或支付临时安置补助金,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先行临时过渡,缓解安置房的安置问题。安置房不能一次性解决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过渡期,将安置分为一次性安置和过渡安置两种。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没有明确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安置对象。只要房屋被拆除,权利人就应当在安置补偿协议中确认和安排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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