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失业保险赔偿标准是什么?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企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确定,缴费满一年的领取二个月失业金,最长不超过二十个月,社保经办机构都严格按照此标准发放失业金。
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设区的市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企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确定。
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以下称享受待遇期限),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以下称缴费时间)确定:
(一)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
(三)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满八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以上是对张家界失业保险赔偿标准的介绍,失业保险赔偿主要依据职工缴纳失业保险时间的长短作为赔偿标准。缴纳的时间越长,赔偿标准越高,反之越低,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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