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法关于查封扣押的期限
行政处罚法关于查封扣押的期限是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二、查封扣押的费用由谁承担
查封扣押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查封、扣押是对行政相对人占有或处分其财产的限制,目的在于防止当事人毁灭证据,保证行政决定能够顺利执行,保证行政相对人金钱、财产给付义务的履行。根据法律规定,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三、行政机关查封扣押程序
1.行政机关负责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物品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进行批准;
2.工作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场交付行政相对人查封、扣押决定书;
3.对查封、扣押的财物,行政机关进行妥善保管;
4.查封期限届满后,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被查封的物品视为解除查封;
5.被扣押的物品,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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