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受理后取得的财产是不是破产财产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破产管理后取得的财产是属于公司破产财产,需要用于债务的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一)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二)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
(三)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六十五条债务人与他人共有的物、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或者财产权,应当在破产清算中予以分割,债务人分割所得属于破产财产;不能分割的,应当就其应得部分转让,转让所得属于破产财产。
第六十六条债务人的开办人注册资金投入不足的,应当由该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第六十七条企业破产前受让他人财产并依法取得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即便未支付或者未完全支付对价,该财产仍属于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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