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相邻关系无不涉及不动产相邻各方的生产和生活。法律调整相邻关系的目的在于通过对相邻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进行适当的限制、扩张,满足相邻各方生产、生活上的利益需要,充分发挥不动产的社会经济效益。因此,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当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出发,妥善解决有关问题,努力实现法律调整相邻关系所追求的目的。在处理有关共用墙壁、过道、截水、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时应当从满足相邻各方生产和生活的正当需要出发,公平合理协调相邻各方的利益关系,坚决反对只顾自己方便、不管邻人需要的行为。
2、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要求不动产相邻各方发扬团结互助的精神,在相邻关系中兼顾对方的利益需要,在必要时互相给予对方方便。在相邻关系中发生纠纷时,要理智对待,注重协商,互谅互让,从中找出一个合理的解决办法;而不能搞打击报复,恶意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失。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还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相邻关系的案件时,应当注重调解,加强教育,防止相邻各方之间矛盾的加深和扩大;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到相邻各方的生产、生活需要以及由此产生的正当利益要求,公平、合理地协调相邻各方的利益,公正地解决纠纷。
3、尊重历史和习惯的原则。从稳定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的角度出发,处理相邻关系应当尊重历史和习惯。基于历史和习惯形成的排水、通行等相邻关系以及历史形成的分界墙、通道、间隔等,相邻一方未经他方同意,原则上不得擅自变更;即使相邻一方提出了解除相邻关系的正当理由,人民法院也要对各方面的利益认真加以考虑,在处理上要慎重。这是因为基于历史和习惯形成的相邻关系已经在观念上普遍被相邻各方及周围的人们所接受,已经成为了正常的社会秩序的一个组成部分。我国民事法律对相邻关系的许多具体类型没有加以明确规定,而这些相邻关系在实践中又是经常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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