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罗县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9 09:00:17 14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

二、办理材料

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委托代理人申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申请登记为个人经营的,提交经营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其中,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台湾农民按以下要求提交身份证明。◇香港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澳门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提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台湾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农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农民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只需提交一种)。◆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使用自有房产的,应当出示房屋产权证;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对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但是对证明材料的要求不得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陆广东省**办事大厅,阅读办事指南,根据办事需求在网上办事大厅在线填写业务单,并上传电子化材料提交确认,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根据提示到窗口提交或邮寄纸质材料;

2、受理:部门收到网上申请后对电子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网上出具电子《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本次申请即终止;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网上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本次申请即终止;

3、审查:部门受理后作出审查;

4、决定: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准予核准的,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不予核准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予登记、核准的理由;

5、取证:申请人根据短信提示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办理情况,到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个体户经营场所所属辖区的市场监管所提出申请,申请人在排队叫号机取得办理顺序号。申请人按顺序号到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材料不齐需补正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本次申请即终止;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本次申请即终止;

4、决定: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准予核准的,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不予核准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予登记、核准的理由;

5、领证:申请人在受理本业务的经办人员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博罗县罗阳镇桥西五路吉祥巷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博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文章来源:广东省**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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