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有经营能力的公民。2)有经营场所。
二、办理材料
1.本申请书适用于内地居民、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经营者住所,以经营者身份证载明住址为准。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应当注明经营场所的面积和从业人数。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3.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4.“经营范围表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请勿使用圆珠笔。
1.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使用证明为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没有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无上述文件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除上述证明外,还需提交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2.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3.使用军队房产的,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4.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等住所的条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潮州市饶平分厅”网(http://wsbs.raoping.gov.cn/bsdt/index.jspx);
2.注册开通个人账户,查阅事项提出申请,在线填写业务表单及上传电子材料;
3.网上核准通过后打印相关表格;
4.将纸质申请材料面交或寄送至饶平县行政服务中心;
5.审核通过后,到饶平县行政服务中心领取办理结果或收取邮寄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人向饶平县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2.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交饶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自收到申请材料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出具《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更正的,退回后让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更正后予以受理;
3.许可通过后,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饶平县行政服务中心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饶平县城汕汾西路北55号
五、办理时限
3(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饶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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