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提出申请:1)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台湾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二、办理材料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
无。
委托代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本人签字)。
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连平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镇公共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镇公共服务中心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镇公共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镇公共服务中心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连平县滨河路
五、办理时限
3(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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