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经理部成员,都必须轮流坚持安全值班,每人一周时间。在值班期间,尽职尽责作好安全管理工作详细检查各作业面的安全生产情况,发现事故隐患,立即采取果断措施整改。对进入现场不戴安全帽,高处悬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穿拖鞋等情况,按处罚规定给予处理。值班期间,上下清查人数,凡工地有加班加点的人作业,值班人不得离开现场。参加值班期内发生的工伤事故调查、分析、作好值班记录,按时交接班。
未经工商登记的项目经理部能否作为诉讼主体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有权作为诉讼当事人的主体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三类。如果部门是依法成立,并且有一定的组织机构、人员和财产,能够进行经营活动并承担民事责任,是可以作为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
网友提问:
2010年3月,我厂与一公司第十项目经理部签订了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由第十项目经理部租赁我厂的架设工具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上盖有一公司第十项目部公章。合同签订后,我厂按合同约定向第十项目经理部提供了建筑机械设备,但其却未按合同约定结算租金。现在我们想起诉一公司第十项目经理部,要求其给付租金和修理费,但法院告知第十项目经理部没有营业执照,不是适格的被告,这是怎么回事
律师解答: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有权作为诉讼当事人的主体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三类。项目经理部作为工程施工单位为完成一项具体施工项目而专门设立的管理部门,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内设机构。如果项目经理部是依法成立,并且有一定的组织机构、人员和财产,能够进行经营活动并承担民事责任,是可以作为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这里的合法成立,是指经过国家有关机关的认可,如根据法律法规依法成立、行政审批许可成立,或经核准登记成立。本案中的项目经理部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因此,不能作为被告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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