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公益岗的员工不能在名下有公司?
时间:2023-07-15 19:02:20 39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开发,以满足社区及居民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管理和服务岗位。公益性岗位一般是城市公共管理和涉及居民利益的非营利性的服务岗位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保障和公共服务岗位以及其他岗位。

残疾人受派公益岗是否为劳动关系

这是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主任在一次公益咨询时决定免费援助的案件。市民巩女士之夫肖某系肢体残疾人,其生前是区残疾人联合会成员,在街道社区公益岗上负责残疾人社区帮扶工作,接受居委会的管理,每月由区残疾人联合会发放生活补贴。一年多以前,肖某在居委会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于48小时之内死亡。巩女士向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审核认为劳动关系存在争议,故做出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

一个家庭的顶梁柱没了。巩女士没有工作且有未成年儿子需要抚养,靠领取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维持生活,丈夫病逝后,家庭生活负担更加沉重,无疑雪上加霜。因经济确实困难,巩女士向市总工会申请法律援助为其夫主张工伤待遇赔偿。击水律师事务所接手法律援助后,指定卢彦民律师代理此案。

在前期,区残疾人联合会主张其与肖某的关系非劳动关系,而是会员关系。卢彦民律师认为,双方应属于劳动关系而非会员关系,特别是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一方提供劳动另一方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本案的客观事实即肖某系肢体残疾,其生前在社区公益岗上负责残疾人社区帮扶工作,其接受居委会的管理,但每月区残疾人联合会发放公益岗位残疾专员生活补贴。生活补贴实际上也是基于用工关系而支付的劳动报酬。

基于以上事实和观点,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并依法做出裁决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区残疾人联合会不服,到法院起诉,目前该案经河北法院和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均驳回联合会的诉讼请求,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点评:

击水律师事务所卢彦民律师认为,此案很有意义。因为该案确认残疾人与残疾人联合会存在劳动关系,系本市第一例。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会员在社区公益岗工作的不少,该案不仅维护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今后类似案件提供了范本。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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