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职务犯罪人在犯罪时,或者说职务犯罪常与以下几种因素有关:
一是居功自傲心理,具备这种心理的职务犯罪人在犯罪时较少产生一般人通常具有的负罪自责心理,并不认为自己所实施的行为是一种犯罪,对司法机关的查处存在抵抗心理,认为自己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所做的贡献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取得自己应得的一份还要受到追究。
二是寻求平衡心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由于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的改革措施不配套,社会存在着分配不公的现象,党政机关干部的收入与其它行业相比和个体经营者相比差距较大,这一落差造成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心理失衡,由此便产生利用职权迅速致富的心态,从而产生职务犯罪。
三是有恃无恐心理。职务犯罪的犯罪人往往拥有广泛的社会资源并能够运用其为自己充当保护层;在惩治职务犯罪分子说情、庇护,力求大事化小、小事化无。这都助长了职务犯罪人有恃无恐的犯罪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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