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量刑的相关因素
时间:2023-07-05 15:32:55 13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职务犯罪量刑的认定:贪污罪:5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但情节较重的(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受贿罪:5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

职务犯罪的预防

职务犯罪具有强烈的社会危害性。怎样才能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呢?打击是对已产生的犯罪行为的惩治,是治标之举;预防则侧重于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是治本之策。所以说打击是预防的一个直接手段,预防是打击的深化和发展,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只有打击与预防相结合,才能有效地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

1、两手抓,两手都要硬,重严打也要重预防。打击是手段,预防才是目的。没有打击的预防,是软弱无力的预防;没有预防的打击是漫无目的的打击。只打不防,就会出现打不胜打的情况;只防不打,则会出现防不胜防的情况。要做到打击的同时抓预防,预防的同时抓打击。当前职务犯罪是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期盼解决的热点问题,它严重败坏了党风,影响了干群关系,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是社会前进发展中的强大阻力。然而,严打之下职务犯罪仍层出不穷,且节节攀升,究其原因是目前诱发犯罪的动机、条件,还强于制约犯罪的方法和手段。事实证明,打击是治标不治本,必须打防并举,标本兼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确定重严打,重预防的战略思想,在战术上充分发挥打击与预防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作用,从而最大限度地遏制职务犯罪活动。通过加大办案力度,强化办案措施,突出办案重点,提高办案质量,不断揭露、证实和惩处职务犯罪活动。加大打击力度,形成威慑效应,有效地遏制职务犯罪高发多发的势头,发挥惩一儆百的震慑作用,从而体现出检察机关依法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威力,不断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同职务犯罪作斗争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坚持重点查办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件,认真查办金融、建筑、海关、人事、司法等领域贪污贿赂、徇私枉法、买官卖官、严重失职渎职的案件,对这些案件要一查到底,严厉惩处。

2、结合检察职能,完善预防机制,规范预防工作,强化预防效果;加大预防网络建设。成立预防职务犯罪指导委员会,与辖区的工商、税务、金融、医药、电信、商业、司法机关等行政执法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成立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与监狱、看守所成立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形成预防网络。依托预防网络,启动各系统的预防机构,全方位开展预防工作。立足检察职能、广泛开展宣教预防。公诉部门以出庭支持公诉为阵地,就案说法,剖析犯罪原因,深挖犯罪根源,对旁听群众进行法制宣传。反贪、反渎两个自侦部门和预防部门紧密结合,坚持一案一剖析、一案一释法,一案一回访。控申、民行等部门制作宣传牌,印发宣传册,到辖区繁华区域开展法制宣传。运用警示教育基地开展预防。组织重点部门工作人员,到监狱听取服刑人员的现身说法,教育和预防效果显著。充分发挥检察建议,针对发案单位管理上的疏漏,制度建设上的缺失,思想教育方面的缺乏等问题,到发案单位召开有关人员的座谈会,探讨发案原因,堵漏建制,发出检察提议,以收到办一案,治一片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3、建立高效廉政管理和监督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预防活动。预防,是打击的自然延伸和拓展,通过建立健全依法行政体制,进一步加大法律约束力度,要求各级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廉洁勤政,以消除市场经济给职务犯罪带来的体制弊端。从预防犯罪教育入手,培养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采用激励与警示,灌输与启发并举的办法,加强廉政宣传教育,着力培养国家工作人员的良知、善德、高能,消除腐败动机,营造廉荣腐耻的社会氛围。通过加强教育筑起思想防线,增强免疫力,树立不想犯的意识。建立健全各种制度,强化内部制约,规范权力运行,合理配置权力,健全公共财产制度,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相互监督制约的公共权力体系,最大限度减少权钱交易机会。建立廉洁高效的机制,规范权力运作。分解权力、监督权力、让权力透明,运行在阳光之下,让腐败无以生存,从而彻底杜绝职务犯罪。强化管理,严格考核,细化责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如在工程建设中与建设单位达成共识,签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意见书,明确规定建设方、承建方,监理公司、检察机关各方的职责,防止工程上马,干部下马的犯罪案件发生,打造阳光工程。通过加强管理健全防范制度,规范办事行为,创造不能犯的机制。健全党内监督,接受群众监督,实行媒体监督,加强民主监督,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提高监督效能,形成全社会参与的大预防格局。加强对职务犯罪的预防性立法,逐步建立起打击、预防、没收、惩治并重的运作机制。通过加强监督形成严密制约,编织监控网络,形成不愿犯的格局。

法.律快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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