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防范措施
时间:2023-07-22 07:30:09 11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有下列注意事项:

1.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出资比例不得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

2.出资人必须为章程所规定的股东,中英文拼写与章程一致,不得由他人代垫出资。

3.用于投资的实物为投资人所有,且未做担保或抵押。

4.注册资本中以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其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出资注意事项:

(一)货币资金出资注意事项

1、开立银行临时帐户投入资本金时须在银行单据用途/款项来源/摘要/备注一栏中注明投资款。

2、各股东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投入资金,分别提供银行出具的进帐单原件。

3、出资人必须为章程中所规定的投资人。

(二)以实物出资注意事项:

1、用于投资的实物为投资人所有,且未做担保或抵押。

2、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对其拥有所有权。

3、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拥有土地使用权。

4、注册资本中以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其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无形资产中属于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成果,其作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20%的,应当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

5、用于投资的实物资产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50%。

6、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的业经评估,并提供评估报告。

7、公司章程应当就上述出资的转移事宜作出规定,并于投资后公司成立后六个月内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转移过户手续,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三)投资人若为法人,其对外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四)投资人为2人时,最低持股比例为1%。

《公司法》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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