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公司化改制的一般程序与操作问题之二
时间:2023-08-17 17:42:26 16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文章分析了国有企业公司化改制的一般程序与操作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和各地操作企业改制的实践经验,国有企业改制尤其是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制一般应当包括如下几个必要程序;同时文章还提供包括国有企业改制,国有企业公司化改制,国有企业公司化改制的一般程序与操作问题等相关信息咨询。

3、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事关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因此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统一规定进行。

1991年,国务院发布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随后原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局于1992年发布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取消了政府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确认审批制度,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这几个文件确定了资产评估逐渐变化的各种规范。

以前的评估程序是先由改制企业向政府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立项,立项后再聘请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然后将评估报告报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确认,评估报告的有效期限为一年。改为核准制和备案制后,政府主管部门不再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进行事先的立项审批,而只是在企业完成资产评估活动之后,根据企业的资质和情况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时候的核准或备案。表面上看是政府主管部门放松了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全过程的监管,但实际上国家对国有资产评估机构的资质作了严格限制,而且在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上签字的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要对报告的真实性承担连带责任,如因过错出现虚假或偏差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还要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国有资产必须进行评估的八种情形中,第一条就是“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与改制有关的还有:资产转让、置换、拍卖;整体或部分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等,这里就不多说了。

这里稍作说明的是,资产评估结果是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出资折股或国有产权转让的主要依据,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自评估基准日到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的有效期内,原企业实现利润而增加的净资产,应当上缴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或经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同意,作为公司制企业国家独享资本公积管理,留待以后年度扩股时转增国有股份;对原企业经营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补足,或者由公司制企业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份应分得的股利补足。企业超过有效期未能注册登记,或者在有效期内被评估资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

4、形成以改制方案为核心的改制文件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改制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除外)制订。这就使以往国有企业经营者背着或绕开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设计改制方案,再以“全体职工”名义向上级单位“逼宫”或企业经营者“自卖自买”国有企业的作法得以遏制。

国有企业公司化改制,起草改制方案是改制操作的核心,是改制能否实现预期目标的关键。在产权界定与资产评估阶段,甚至早在改制领导机构成立之初,即应着手起草(有些地方政府要求先制定改制预案,待改制预案被批准并完成资产评估后再制定详细的改制实施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

在着手起草改制方案之前,改制工作组织结合企业的规模大小、发展前景、国家和当地政府的产业政策、当地政府的意见初步确定企业改制的方向,如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国有资本在改制后的企业中的退出比例;企业之外的股东和员工持股比例等。在初步确定了这些基本方向之后一般由改制工作组织中的专业人士在大的方向的指导下结合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企业发展前景、国家和当地政府的具体改制政策、员工和经营者意愿进行测算和设计。改制方案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

(1)企业基本情况的介绍;

(2)资产清理、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情况;

(3)改制成本的测算(员工身份置换补偿金和安置费用以及其他费用);

(4)资产、债务的处置;

(5)职工的补偿、安置方案;

(6)经营者、员工和其他股东(可以是外资股东、社会法人股东、自然人股东)认缴股款或出资情况;

(7)新公司股权结构设置;

(8)其他需要报告或申请的内容。

改制的操作程序直观地体现为一系列相互衔接的公司文本。除了核心文件改制方案以外,在改制的舆论准备与基础调查阶段,需要制作关于改制的通告、员工参加改制的意向调查书等;在股权认购阶段,要制作《入股说明书》、《股权认购申请书》、《股东出资证明书》、《员工安置协议书》等;资产重组阶段,要出具一系列债权债务关系变更的协议书等;在改制的最后阶段——公司登记与构建新的治理结构阶段,则需要形成《股东协议书》、公司的小宪法《公司章程》等。

未完待续

国有企业公司化改制过程中的问题

国有企业在公司化改制过程中,除了需要遵循《公司法》等法律所要求的条件外,还可能产生其他问题。主要有:

一、国有资产保护的法律问题

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往往涉及到国有资产的折股出资、产权出让、企业整体出售等。在这些情况下,必须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同时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核查。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中国公民,由国家代理人民进行管理和保管。因此,国有资产的法律上的产权人是国家。国家有权对国有资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但是国家必须通过国家的代理人行使该项权利,因为国家作为一个组织无法直接行使权利。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国有企业的直接占有使用者,如国有企业的负责人,无权对国有资产进行处分,尤其是对于国有资产高价低卖或者无偿赠与,更是严重侵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应当予以严格禁止。非法处分国有资产使国家遭受严重损失,或者通过非法处分国有资产而获利的,或者因受贿而对国有资产高价低卖,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因疏于履行职责而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构成渎职罪的,应当由国家司法部门对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辅导法律问题

上市辅导制度是亚洲证券市场的一个特色。这主要是由亚洲许多国家长期以来存在着大量国有企业、国家控股公司、家族式企业,这些企业构成了拟上市企业的主体,要符合上市标准都需要进行公司化改制。为了协助企业做好上市准备工作,这些国家纷纷建立了上市辅导制度。其中以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我国由于历史和现实情况与这些国家相似,因此中国证监会1995年下发了《关于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进行辅导的通知》,规定上市辅导期应为自公司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证券承销协议和辅导协议时起,到公司股票上市后一年止。2000年证监会又发布了《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具体规定了关于上市辅导的相关规范。根据该暂行办法,辅导期与原通知一样为一年时间,;辅导期包括承销期的辅导与上市后的辅导两个阶段;主体为由具有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至少三名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工作人员,其中至少两名具有一次以上的证券上市实践经验。辅导的主要内容有:

(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历次演变、公司设立程序的合法性及有效性;

(2)股份有限公司的人事、财务、供产销系统的独立完整性;

(3)对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的5%以上(含5%)的股东进行《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知识的培训;

(4)建立健全股东大会等组织机构并规范其运作;

(5)按照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会制度;

(6)股份有限公司的决策制度、内部控制以及有效运作;

(7)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信息披露制度;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关联方股东的持股变动情况;

(8)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发起人所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

(9)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持有该公司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五以上。

三、股东出资与股权设置问题

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出资方式可以有多种,如现金出资、实物出资以及无形资产出资等。值得注意的是,股东出资以及公司设立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以下规范:以工业产权、非专业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业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上述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在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的过程中,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国家体改委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建立的国有企业以其全部资产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原国有企业的净资产折成的股份应当作为国有股;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建立的国有企业以其部门资产(连同负债)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如果进入股份有限公司的评估前的净资产累计高于原国有企业净资产的50%(含50%),或主营生产部门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进入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净资产折合成的股份应当界定为国有股;进入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的与50%的(不包括50%),应当界定为国有法人股。国有法人单位(行业性总公司和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除外)所拥有的企业,包括产权关系经过界定或确认的国有企业的全资子企业和控股子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以全部或部分资产改建成股份有限公司的,进入该公司的净资产所形成的股份应当界定为国有股。

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必须注意以上问题,妥善加以解决或处理,才能有效规范企业改制程序,引导国有企业改制行为,使国有企业改革取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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