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渝五中民初字第38号
原告电视广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将军澳工业村骏才街77号电视广播城。
法定代表人陈志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雪梅,重庆俊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笑,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166号2号楼9层。
负责人杨俊,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电视广播有限公司诉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电视广播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电视广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视广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2200元,由原告电视广播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曹柯
代理审判员杨丽霞
代理审判员陈秀良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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