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荣信达影视艺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时间:2023-06-08 18:35:51 20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提交日期:

2010-01-1315:40:46

河北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冀民三终字第000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荣信达影视艺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少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天,1983年7月20日生,住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草大厦B座100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银河大街33号。

法定代表人张占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海荣,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兰藕,河北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荣信达影视艺术有限公司(荣信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以下简称廊坊网通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11月17日作出的(2008)廊民三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荣信达公司委托代理人夏天,被上诉人廊坊网通公司委托代理人黄海荣、张兰藕到庭参加诉讼。

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荣信达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荣信达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荣信达影视艺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本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即由荣信达公司负担1750元,另1750元退回荣信达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冯胜杰

审判员张守军

代理审判员宋菁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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