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4号保利大厦写字楼10层。
法定代表人李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明,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磊,男,汉族,1985年1月24日出生,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住址河南省遂平县。
被告北京影立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6号时间国际H座1003。
法定代表人吴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士强,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神州恒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6号时间国际H座1003。
法定代表人经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维,男,汉族,1961年1月4日出生,北京神州恒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李士强,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影立驰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神州恒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150元(已交纳)。
审判长苏志甫
人民陪审员孙敏
人民陪审员李智勇
二00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巫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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